学佛禅苑 佛教经论 二十徒劳行——之十九、若做利乐有情事,非由菩提心起为徒劳也

二十徒劳行——之十九、若做利乐有情事,非由菩提心起为徒劳也

修行人为利乐有情事,大凡是由两种心生起,一种是慈悲喜舍四无量心,一种是菩提心。

盖四无量心乃菩提心之基石,因此它们是一种先与后的承启关系,似乎没有绝对的界限,但有断我和执我的不同。从善益上讲,大致上可以说是一致的。

它们又各自有两类:自觉和非自觉。

谓自觉者,指由内心油然而生、不须借助某事某物的相关关系而迫使或促使自己为此利乐有情事,它是一种极其自然的、无需理会任何图报,就能做出的利他事;

非自觉者,它是由于某种牵涉到自己的要害、或是由他人、法纪等对自己的要挟、作用,故而引发的为利乐有情事,此类之事的起念即非自然、纯净。

比如说,社会要求的公众道德,对他人彬彬有礼、不打骂他人等,这也是一种利乐有情的形式。若人人因为顾忌此道德的原则性,害怕触犯而引起众矢之的,因而不得不遵守此道德要求,实际上也就是做利他事了,那么此种利乐有情事之所为就非由自觉而生,而是出于社会公德、法律等对自己的约束,所以它是隶属于非自觉类。

至于自觉类,其颇似世间之人常说的:天生就是如此。它是由多生累劫的善业因缘而致,为利他事时全然不会考虑个人得失,认为帮助他人是自己应尽的本份,而无其他心态存念。

除了此种利乐有情行为的出发点之外,还有一种非应由修行人所守持的观念,这种观念就是:利乐有情是出自于情非得已。关于这个问题,已于前文有所阐述,于此不再冗复。

简言之:其主旨即是因为此等修行人的心态极不纯净,将佛法当作是一种羁绊,把因果当作是逼不得已而需履行的承诺。

他们会由于法轨律仪、而勉强守持对他人的慈悲喜舍之利他行,但往往是极其有限的,有时就只是纯粹出于对自己有所进益的情况下而为的利乐有情事了。还有诸于心不甘情不愿而有所为等,就不一一举示了。

总之来讲,一个真正欲寻求了生脱死的人,就会自觉地去履行法规,内心极其纯净地去帮助其他众生,让其他有情摆脱苦难,以菩提心之驱使带动利乐有情;

而不会心中尚存芥蒂,还有什么疙疙瘩瘩,为自己不去增益他众而寻找理由或借口,或是以不健康的心态、不纯净的初衷去帮助利乐有情。

而菩提心生发的利乐有情,是无相之境所生,做了就做了,毫不为处境所迁,完全出自应该和自然,这就在于与四无量心的不同之处了。

是故无菩提心而利乐有情,是为徒劳之行也。

(完整法义请详见《子必依论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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