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佛禅苑 佛教经论 二十徒劳行——之十一、若不决定坚守,受戒为徒劳也

二十徒劳行——之十一、若不决定坚守,受戒为徒劳也

行人欲证道,除具诚信精进实修,明信因果;于修行的路上还必需要有一把尚方宝剑来斩妖降魔,驱除一切阻障。这把尚方宝剑,是每个行者所不可欠缺的。它就是佛法的戒律!有了它,才能降伏魔障,顺利抵达彼岸,有所成就。

但是,尚方宝剑虽然有了,不等于把它晾在角落就可以发挥其无量的威力!还必须把它背起来,随时随地把它带在身上,时刻不可离身,不能离手,不能离心。不把它背起来,有其则如无其,形同虚有,它再能降魔除妖,有偌大威力也无法施展开来。

那障力魔众犹如洪水猛兽般居心叵测,时时觊觎偷窥,一有机会可乘,立即毫不留情,猖狂袭击,若自己不持此尚方宝剑,如同手无缚鸡之力,就只有任其宰割,随其驱使而摆布左右,进而成其一份子魔之美餐,正念全无了。

因此可见其害非同一般,实不可小看!这就要求必须将尚方宝剑背起来。也就是说,行者应将戒律视作灭邪见幢及诸魔障最重要的法物,不但要知道遵循,而且是要严极守持!

这样才算是将此尚方宝剑背起来了,有之护佑,其受用自是非比寻常,巨大无比,则修行途中势必一日千里,成就磅礴恢宏,则垢障无从近身了。

谈到守戒,守一时容易,持续坚持就难!

修行人往往说到要守戒,点头俯首,言必称是,深感有此必要。但通常是一日半天之功,还能守持;若是长期坚守者则少之又少,寥若晨星!

特别是对于上师所授之戒,一般都不能严格守持,多有犯之;有的是大部分都犯,偶尔有不犯的戒条,往往是不杀生这一戒规,其他的就毫不顾忌统统犯完,这还算是手下留情;

更甚之全部犯完,一条不剩,连杀生都变着法子:

你说不能杀生嘛,那简单,不直接自己动手,来一个间接唆使暗示、借用他人之手问题不就解决了吗?又不是我亲自动手总该不算是犯戒吧?

总之,由于各种不同的借口和原因,你不能守戒,我也不能守戒,彼此势均力当,五十步莫笑一百步, 十五也不用顾忌初一,大家就各各放任自流罢了!

这是对于众多修行人守戒的真实写照,毫不夸张、推诿事实!他们彼此心照不宣,对其各自所受之戒多数不能坚守,这样一来,即令上师为他们所授的戒何等重要,也都是徒劳无益,反而加剧彼等的堕落了。

何以不守戒如此严重?业力之故加重之,由为观照护法不助其加持也!

大凡上师为某一弟子授戒,必因其根优质佳,多生善业因缘所致。由其不同因缘而授不同之戒,或授沙弥戒、或授比丘戒、或授菩萨戒、或授三聚净戒等等。

若已受戒,则表示菩提种子已然种下,此弟子只需严持所受之戒,遵循上师的教导, 必可获得人天共敬、诸护法护佑,依戒之剑斩魔之障,得到解脱,证之无量成就。

如若不然,受戒不持戒,诸护法菩萨必怒之,或秉公执法,严厉惩之:有被打得鼻青脸肿的,有被厉鬼纠缠的,有遭受重创的,有大失福报的,有寿终早归的,其状甚为惨然,彼等所受之果报,各具不同形态,不一而足;

或诸护法拂袖忿然,离其而去,不予护持。那么群魔就欣然大慰,前来妨害挠乱,想方设法噬之正见,令身心皆不得安定,受邪知邪见阴翳障蔽蛊惑,行持更见乖戾嫠乱,无复正行,势必所为之恶业与日俱增,落入狂乱愚痴,只有堕落无疑了。

由是看来,固然受戒对于行者而言确是好事,亦是成就所必须依靠和遵守的;但若只为好奇心甚随众受戒,或一时之出离心驱念而受戒,过后却将其戒晾至一旁不予理睬,不守持所受之戒,或頻,屡屡犯之;或寡,小试锋芒,破戒条毁律仪,则此所受之戒就会成为令自己堕落的试金石。

比如说:破不背谤师行戒,必堕地狱;破迷行外道戒,将堕畜生道;破妄语骗师戒,不得受用,不得福报,穷困饥寒而终等等。

所以受戒对于那些可以守持的行人而言,是成就途中挥荆除棘斩妖降魔的法宝;而对片段不能守持戒律的弟子来讲,却并不一定是好事儿了。

然而,不光是受戒的弟子在受戒时必须要三思而后行,仔细考虑清楚自己到底能不能守持此戒;作为为弟子授戒的佛门上师而言,也应慎之又慎。若某弟子受戒因缘还不成熟,尚未具备受戒所必需的条件,就不能姑息从事,草草敷衍,妄自感情臆测,为此弟子进行授戒,若是如此,则此上师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并同样要承担业报果。

因为作为一个佛教传法的金刚上师,自身也必须严格地遵守法戒律仪,在为弟子进行传法、授戒之时,要深入证境予以彻见,审查弟子的根器以及是否切实可以传授。

比如说某弟子请求上师传给他某某法,若此弟子根本不符合律仪而这个上师碍于情面传给了他,不但护法菩萨不来,坛场不会有任何神通境界,而且此上师也不能算是一个金刚上师,他自身就违犯了佛法戒律!这样,在这个弟子不断堕落的同时,此上师也跟随他而堕落了。

授戒亦复如是,本身不具备条件的弟子,上师却为其授戒,结果弟子守不来戒只有堕落,上师不依法义而行也是堕落!

因此,这就在要求弟子具备受戒资粮的同时,上师也必须严谨把关,要实事求是地从各个方面去审慎彻见弟子,确实因缘尚未成熟、不合法义的弟子就绝不能姑息将就,直至其缘法成熟为止;合乎法戒的行人,既有此因缘得已受戒,就必须坚守,若不坚守,只有耽误自己、痛苦莫及了。

故行者不决心坚守而受戒,是为徒劳之行也!

(完整法义请详见《子必依论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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